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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427號何孟壕即金剛排骨坊之言詞辯論通知書、起訴狀繕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何孟壕即金剛排骨坊(獨資商號)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427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何孟壕即金剛排骨坊(獨資商號)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10月30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18法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國內、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函 稿 代 碼:C055-25 公示送達(一)訴訟文書
股 別:齊股
- 發布日期:112-10-03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