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201號吳豐原之公示送達被告吳豐原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各乙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戊112年度婚字第20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豐原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各乙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婚字第201號離婚事件應送達被告吳豐原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各乙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10月3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9 日
股 別:戊股
書記官 吳揆滿
- 發布日期:112-09-29
- 更新日期:112-09-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