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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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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000213號柯俊男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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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13號聲請人許天輝與相對人柯俊男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應送達相對人柯俊男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函 稿 代 碼:H006-01I 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午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許天輝                  
相 對 人 柯俊男  
(即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民國112年2月9日成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發生之債務,清償日期:112年5月8日,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2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6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21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北門區
舊埕段
51
80.17
4分之1
因分割增加地號:51-1地號
002
臺南市
北門區
舊埕段
51-1
1.94
4分之1
分割自:51地號
003
臺南市
北門區
舊埕段
65
76.21
120分之1
因分割增加地號:65-1、65-2、65-3地號
004
臺南市
北門區
舊埕段
65-1
4.14
120分之1
分割自:65地號
005
臺南市
北門區
舊埕段
65-2
3.42
120分之1
分割自:65地號
006
臺南市
北門區
舊埕段
65-3
519.31
120分之1
分割自:65地號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213號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001
46
臺南市北門區舊埕153號
臺南市北門區舊埕段51地號
2層樓房
加強磚造
47.46
48.72
6.30
102.48
平方公尺
4分之1
 
 
  • 發布日期:112-09-27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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