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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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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37號陳秋燕即周陳秋燕之民事陳報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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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南院揚民河112年度執事聲字第3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秋燕即周陳秋燕之異議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19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37號聲明異議事件應送達相對人陳秋燕即周陳秋燕之異議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19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民事陳報狀內容:聲請變更法定代理人為周俊隆並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 發布日期:112-09-26
  • 更新日期:112-09-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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