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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8號李文祥、陳明輝、蔡嘉壽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師112年度家繼簡字第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文祥、陳明輝、蔡嘉壽之裁定正本。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8號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被告李文祥、陳明輝、蔡嘉壽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8月15日再開辯論裁定。
三、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函 稿 代 碼:F012-1 公示送達公告(原告)
股 別:師股
書記官 易佩雯
- 發布日期:112-09-26
- 更新日期:112-09-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