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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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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615號王蓁蓁之言詞辯論通知書、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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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南院揚民生112年度訴字第161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相對人王蓁蓁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615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人王蓁蓁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10月2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1次國內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原告)
股       別
  • 發布日期:112-09-26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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