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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206號李旻承之公示送達被告李旻承之起訴狀繕本1件、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戊112年度婚字第20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旻承之起訴狀繕本1件、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婚字第206號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事件應送達被告李旻承之起訴狀繕本1件、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10月31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17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股 別:戊股
書記官 吳揆滿
- 發布日期:112-09-26
- 更新日期:112-09-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