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000511號葉立偉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巳112年度監宣字第511號
                          


主旨:公示送達關係人葉立偉之裁定正本。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31條)民事訴訟法第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511號監護宣告事件應送達關係人葉立
    偉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
    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9月25日家事裁定正本。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函 稿 代 碼:F012-2 公示送達公告(聲請人)
股       別:巳股

書記官 蔡雅惠 






書記官              科長              法   官

  • 發布日期:112-09-25
  • 更新日期:112-09-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