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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000694號周美琪,黃子進即黃挺誌即兆鴻國際實業社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694號聲請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黃子進即黃挺誌即兆鴻國際實業社等二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相對人黃子進即黃挺誌即兆鴻國際實業社、周美琪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更正正本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函 稿 代 碼:H006-01I 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智股
112年度司票字第694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相 對 人 黃子進即黃挺誌即兆鴻國際實業社
周美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欄中關於附表一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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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司票字第0006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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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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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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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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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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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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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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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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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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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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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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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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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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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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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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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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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司票字第0006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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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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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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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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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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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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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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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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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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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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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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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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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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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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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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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09-23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