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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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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000050號邱呈、邱登再即邱坤山之繼承人、邱海宏即邱將之繼承人、邱璧琤即邱語之繼承人、邱碧花即邱採之繼承人、謝錦蘭即邱採之繼承人、邱淑香即邱寨之繼承人、林美智即邱寨之繼承人、邱金子即邱打之繼承人、邱彩蓮即邱打之繼承人、張憲弘即邱打之繼承人、黃昭翰即邱打之繼承人、許金鐘即邱枰之繼承人、邱玲齡即邱枰之繼承人、謝家琪即邱番婆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現場履勘函、112年9月15日民事準備(六)狀繕本、112年9月20日民事陳報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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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南院揚民海109年度重訴字第5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邱呈、邱登再即邱坤山之繼承人、邱海宏即邱將之繼承人、邱璧琤即邱語之繼承人、邱碧花即邱採之繼承人、謝錦蘭即邱採之繼承人、邱淑香即邱寨之繼承人、林美智即邱寨之繼承人、邱金子即邱打之繼承人、邱彩蓮即邱打之繼承人、張憲弘即邱打之繼承人、黃昭翰即邱打之繼承人、許金鐘即邱枰之繼承人、邱玲齡即邱枰之繼承人、謝家琪即邱番婆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現場履勘函、112年9月15日民事準備(六)狀繕本、112年9月20日民事陳報狀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邱呈、邱登再即邱坤山之繼承人、邱海宏即邱將之繼承人、邱璧琤即邱語之繼承人、邱碧花即邱採之繼承人、謝錦蘭即邱採之繼承人、邱淑香即邱寨之繼承人、林美智即邱寨之繼承人、邱金子即邱打之繼承人、邱彩蓮即邱打之繼承人、張憲弘即邱打之繼承人、黃昭翰即邱打之繼承人、許金鐘即邱枰之繼承人、邱玲齡即邱枰之繼承人、謝家琪即邱番婆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現場履勘函、112年9月15日民事準備(六)狀繕本、112年9月20日民事陳報狀繕本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1月8日上午10時整至現場履勘及定於113年3月19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1次國內、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 發布日期:112-09-22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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