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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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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新小字第286號NGUYEN VAN SON(阮文山)之112年9月21日函文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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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NGUYEN  VAN  SON(阮文山)之112年9月21日函文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新小字第286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NGUYEN  VAN  SON(阮文山)之112年9月21日函文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函文內容:本件曾定於民國112年8月2日及112年9月21日在本庭辯論,兩造當事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均未到院辯論,依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2項規定視為撤回起訴。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國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 發布日期:112-09-22
  • 更新日期:112-09-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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