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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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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新建簡字第1號林冠慶之112年9月20日函文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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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冠慶之112年9月20日函文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新建簡字第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林冠慶之112年9月20日函文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函文內容:原告已撤回起訴。

附記:第4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 發布日期:112-09-21
  • 更新日期:112-09-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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