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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451號鉉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陳德原、相對人黃美玲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南院揚民柏112年度司聲字第45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鉉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陳德原、相對人黃美玲之裁 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451號限期行使權利事件應送達相對人鉉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相對 人兼法定代理人陳德原、相對人黃美玲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8月25日民事裁定。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 發布日期:112-09-21
- 更新日期:112-09-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