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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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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451號鉉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陳德原、相對人黃美玲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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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南院揚民柏112年度司聲字第45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鉉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陳德原、相對人黃美玲之裁               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451號限期行使權利事件應送達相對人鉉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相對           人兼法定代理人陳德原、相對人黃美玲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8月25日民事裁定。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 發布日期:112-09-21
  • 更新日期:112-09-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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