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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0518號晏嘉蔆之言詞辯論通知書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晏嘉蔆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一份。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518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應送達被告晏嘉蔆之言詞辯論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10月24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31法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4次國內、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 發布日期:112-09-20
- 更新日期:112-09-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