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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營小字第421號林俞佳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俞佳之通知書一份。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營小字第421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被告林俞佳之通知書一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10月23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法庭(臺南市柳營區義士路五段60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 發布日期:112-09-20
- 更新日期:112-09-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