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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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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8377號龍蓬興、陳偉明之期前未合法送達另定分配期日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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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110司執慎字第3837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龍蓬興、陳偉明之期前未合法送達另定分配期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8377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龍蓬興、朱伯申、朱慶慶、朱如山、朱治平、龍逢春、龍葳、龍雲屏、陳偉明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慎股書記官黃敏純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慎股
擬 判:擬    判

  • 發布日期:112-09-17
  • 更新日期:112-09-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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