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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90號吳麗英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起訴狀繕本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寅112年度婚字第19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麗英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90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吳麗英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十六法庭(法院地址: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函 稿 代 碼:F064-2 庭期國內公示送達
股 別:寅股
書記官 陳姝妤
- 發布日期:112-09-15
- 更新日期:112-09-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