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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000347號葉佳弘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112消債更耕字第347號
主旨:公告本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47號,債務人葉佳弘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於112年9月15日下午5時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112年9月15日。
二、公告內容:如附件所示之本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47號裁定一件。
附件:本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47號裁定一件。
函 稿 代 碼:E100-15 §45Ⅱ 開始更生程序裁定之公告
股 別:耕股
書記官 林政良
- 發布日期:112-09-15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