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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親字第10號熊震宇、王佳衍、楊千金、楊芳銘之公示送達被告熊震宇、王佳衍、楊千金、楊芳銘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戊112年度親字第1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熊震宇、王佳衍、楊千金、楊芳銘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親字第10號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應送達被告熊震宇、王佳衍、楊千金、楊芳銘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2月6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1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股 別:戊股
書記官 吳揆滿
- 發布日期:112-09-14
- 更新日期:112-09-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