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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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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新簡更一字第2號吳壽美、吳俊光、吳哲光、吳壽齡、陳毓瑛、陳瑾瑛之開庭通知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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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壽美、吳俊光、吳哲光、吳壽齡、陳毓瑛、陳瑾瑛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0年度新簡更一字第2號確認界址事件,應送達被告吳壽美、吳俊光、吳哲光、吳壽齡、陳毓瑛、陳瑾瑛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12月29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二法庭(臺南市新市區富強路12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國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 發布日期:112-09-13
  • 更新日期:112-09-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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