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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0321號賴劉華(鍾林金枝繼承人)之庭期通知書、原告112年7月18日準備四狀繕本、被告林廣112年4月15日答辯狀繕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南院揚民繼111年度訴字第32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賴劉華(鍾林金枝繼承人)之庭期通知書、原告112年7月18日準備四狀繕本、被告林廣112年4月15日答辯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2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賴劉華(鍾林金枝繼承人)之庭期通知書、原告112年7月18日準備四狀繕本、被告林廣112年4月15日答辯狀繕本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10月26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雅文
- 發布日期:112-09-12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