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03號楊俊泰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師112年度婚字第10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俊泰之判決正本。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婚字第103號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事件應送達被告楊俊泰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9月8日民事判決。
三、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楊○沫(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D22****038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單獨任之。
被告應自民國112年6 月23日起,至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楊○沫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 日前給付關於未成年子女楊○沫之扶養費新臺幣10,000元,並由原告代為受領,如有1 期未履行者,其後12期視為亦已到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函 稿 代 碼:F012-1 公示送達公告(原告)
股       別:師股
書記官   易佩雯
 

  • 發布日期:112-09-08
  • 更新日期:112-09-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