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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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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332號黎慈雲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及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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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黎慈雲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及起訴狀繕本各一份。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332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應送達被告黎慈雲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及起訴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9月26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 發布日期:112-09-05
  • 更新日期:112-09-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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