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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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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字第71號蔡芳平、陸珍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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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師112年度家聲字第7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蔡芳平、陸珍之裁定正本。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家聲字第71號撤銷裁定確定證明書事件應送達相對人蔡芳平、陸珍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8月15日家事裁定。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函 稿 代 碼:F012-2 公示送達公告(聲請人)
股       別:師股
書記官 易佩雯 
 

  • 發布日期:112-08-31
  • 更新日期:112-08-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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