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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8號李美燕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師112年度婚字第1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美燕之判決正本。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婚字第18號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事件應送達被告李美燕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8月31日民事判決。
三、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尤○寶(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D12****837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單獨任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函 稿 代 碼:F012-1 公示送達公告(原告)
股 別:師股
書記官 易佩雯
- 發布日期:112-08-31
- 更新日期:112-08-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