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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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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230號劉金龍之言詞辯論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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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金龍之言詞辯論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230號給付價金事件(前案號:112年度南簡字第888號),應送達被告劉金龍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8月3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 發布日期:112-08-24
  • 更新日期:112-08-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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