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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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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75號熊典淔、王宇飛、王佑鼎、王佑琳、王佑祺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暨言詞辯論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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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南院武民亥111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熊典淔、被告王宇飛、被告王佑鼎、被告王佑琳、被告王佑祺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暨言詞辯論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7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熊典淔、被告王宇飛、被告王佑鼎、被告王佑琳、被告王佑祺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暨言詞辯論通知書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10月17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被告熊典淔、被告王宇飛為第1次國內、國外公示送達。
      被告王佑鼎、被告王佑琳、被告王佑祺為第2次國內、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 發布日期:112-08-17
  • 更新日期:112-08-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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