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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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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002331號李智飛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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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331號聲請人京暘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李智飛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相對人李智飛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函 稿 代 碼:H006-01I 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午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331號
聲 請 人 京暘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晉群              
相 對 人 李智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經查:本件本票之付款地為「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3樓之9」,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 發布日期:112-08-17
  • 更新日期:112-08-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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