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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新簡字第521號陳祺霖即(陳思遠即思遠工程行之繼承人)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祺霖即(陳思遠即思遠工程行之繼承人)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新簡字第521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陳祺霖即(陳思遠即思遠工程行之繼承人)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12月12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臺南市新市區富強路12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如對原告請求有爭執,應於10月31日前先行提出答辯狀,並檢附證據,繕本逕送原告,附郵局證明到院。。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國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 發布日期:112-08-16
- 更新日期:112-08-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