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新簡字第418號卓旻慧、卓連財之112年8月14日履勘函文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卓旻慧、卓連財之112年8月14日履勘函文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新簡字第418號拆屋還地事件,應送達被告卓旻慧、卓連財之112年8月14日履勘函文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函文內容:112年9月26日上午10時整會同地政人員勘測坐落臺南市玉井區芒子芒段820地號土地,被告屆時應自備相機在場等候。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 發布日期:112-08-16
- 更新日期:112-08-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