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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118號陳慶鴻之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慶鴻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118號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陳慶鴻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8月10日民事裁定。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 發布日期:112-08-11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