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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000159號黃昭達即黃博彥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南院武民永111年度簡上字第159號
主旨:公示送達黃昭達即黃博彥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5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黃昭達即黃博彥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11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1次國內、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 發布日期:112-08-10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