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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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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361號第沙、馬立、洽圖拉、徐藍、馬度山、倚夏惹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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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刑元111年度簡字第236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第沙等6人之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3款、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簡字第2361號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應受送達之該被害人第沙、馬立、洽圖拉、徐藍、馬度山、倚夏惹等6人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法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受送達之判決,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 發布日期:112-08-09
  • 更新日期:112-08-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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