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陸許字第3號王清和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家喜112年度家陸許字第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王清和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陸許字第3號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
可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王清和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股 別:喜股
書記官 李鎧安
- 發布日期:112-08-08
- 更新日期:112-08-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