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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207號蔡春玫之通知書附起訴狀繕本一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春玫之通知書附起訴狀繕本一份。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207號清償貸款事件,應送達被告蔡
春玫之通知書附起訴狀繕本一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9月13日下午2時28分在本院第1
9法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
到場。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 發布日期:112-08-07
- 更新日期:112-08-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