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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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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全字第000004號黃宏業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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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112消債全耕字第4號
 
主旨:公告本院112年度消債全字第4號,債務人黃宏業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於112年6月5日裁定保全處分。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6項。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112年8月4日。
  二、公告內容:如附件所示之本院112年度消債全字第4號裁定一件。
 
附件:本院112年度消債全字第4號裁定一件   
 
 
書 記 官  林政良
  • 發布日期:112-08-04
  • 更新日期:113-06-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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