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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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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抗字第75號雷馬可之民事再抗告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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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雷馬可民事再抗告狀繕本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3款、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聲抗字第75號暫時處分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民事再抗告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雷馬可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 發布日期:112-08-04
  • 更新日期:112-08-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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