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黑虹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61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黑虹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