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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35號被告楊荏富即秝富工程行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南院武民融112年度建字第3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荏富即秝富工程行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建字第35號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楊荏富即秝富工程行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7月31日民事判決。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 發布日期:112-08-04
- 更新日期:112-08-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