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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抗字第000008號劉坤瑜即劉碧莉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112消債抗耕字第8號
主旨:公告本院112年度消債抗字第8號,債務人劉坤瑜即劉碧莉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於112年8月4日下午5時整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112年8月4日。
二、公告內容:如附件所示之本院112年度消債抗字第8號裁定一件。
附件:本院112年度消債抗字第8號裁定一件。
函 稿 代 碼:E100-15 §45Ⅱ 開始更生程序裁定之公告
股 別:耕股
書 記 官 林政良
- 發布日期:112-08-04
- 更新日期:113-06-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