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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043號吳文豪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及起訴狀繕本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文豪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及起訴狀繕本各一份。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043號給付票款事件,應送達被告吳文豪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及起訴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8月1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 發布日期:112-08-01
- 更新日期:112-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