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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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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043號吳文豪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及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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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文豪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及起訴狀繕本各一份。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043號給付票款事件,應送達被告吳文豪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及起訴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8月1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 發布日期:112-08-01
  • 更新日期:112-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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