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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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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001763號陳永明即呈允工程行,劉駿鋒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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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763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陳永明即呈允工程行等二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相對人陳永明即呈允工程行、劉駿鋒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函 稿 代 碼:H006-01I 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智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76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陳永明即呈允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永明即呈允工程行、劉駿鋒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陳永明即呈允工程行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即劉駿鋒部分)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陳永明即呈允工程行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陳永明即呈允工程行、劉駿鋒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付款地:臺南市中西區民生路二段307號23樓之1),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
  ㈠聲請人就相對人陳永明即呈允工程行之請求,業據其提出本票原本,並陳報其已向相對人陳永明即呈允工程行屆期提示,經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㈡除上開准許部分外,聲請人另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劉駿鋒核發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惟相對人劉駿鋒已於聲請人聲請前之民國112年2月7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其戶籍個人資本資料乙紙在卷可稽,則相對人劉駿鋒已無當事人能力,甚為明瞭。聲請人以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之劉駿鋒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此情形復屬無從補正者,依上開說明,此部分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五、本票裁定因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抗告法院亦僅就形式為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亦不得審酌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之抗辯事由,是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空白授權票據者,或對本票債務是否清償而消滅有所爭執等實體上之爭執者,應係由發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附表:                             112年度司票字第00176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新臺幣)
(新臺幣)
 
001
110年11月3日
590,400元
62,400元
112年5月8日
 
 
  • 發布日期:112-08-01
  • 更新日期:112-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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