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001665號李德銘兼李德全之繼承人、李芳玉兼李德全之繼承人、黃智賢之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南院武民悅109年度訴字第166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德銘兼李德全之繼承人、被告李芳玉兼李德全之繼承人、被告黃智賢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66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李德銘兼李德全之繼承人、被告李芳玉兼李德全之繼承人、被告黃智賢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7月31日民事判決。
附記:被告李德銘兼李德全之繼承人、被告黃智賢(第14次國內公示送達)。
被告李芳玉兼李德全之繼承人(第15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 發布日期:112-08-01
- 更新日期:113-06-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