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秩字第000049號被告陳遇澄之法定代理人陳正寰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遇澄之法定代理人陳正寰之裁定正本1件
。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第
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秩字第49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應送
達被告陳遇澄之法定代理人陳正寰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7月31日裁定正本。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 發布日期:112-07-31
- 更新日期:112-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