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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暫家護抗字第11號MARC-ANTOINE,JEAN-PAUL,RAYMOND RAYER(雷馬可)之民事再抗告狀繕本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MARC-ANTOINE,JEAN-PAUL,RAYMOND RAYER(雷馬可)之民事再抗告狀繕本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3款、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暫家護抗字第11號暫時保護令事件 辦理。
二、應送達之民事再抗告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MARC-ANTOINE,JEAN-PAUL,RAYMOND RAYER(雷馬可)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2-07-24
- 更新日期:112-07-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