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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66號泓如企業有限公司、黃裕仁、林瑄萱之言詞辯論通知書、起訴狀繕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南院武民亥112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泓如企業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黃裕仁、被告林瑄萱之言詞辯論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66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泓如企業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黃裕仁、被告林瑄萱之言詞辯論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10月3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 發布日期:112-07-21
- 更新日期:112-07-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