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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027號吳正琳、吳陳雲、吳偉釩、林亮維之言詞辯論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及民事更正訴之聲明狀繕本各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南院武民川112年度訴字第2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正琳、吳陳雲、吳偉釩之言詞辯論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及民事更正訴之聲明狀繕本各1件;
公示送達被告林亮維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及民事更正訴之聲明狀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之吳正琳、吳陳雲、吳偉釩之言詞辯論通知書、
起訴狀繕本及民事更正訴之聲明狀繕本各1件、被告林亮維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及民事更正訴之聲明狀繕本各1件,
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8月24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針對被告吳正琳、吳陳雲、吳偉釩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針對被告林亮維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 發布日期:112-07-21
- 更新日期:112-07-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