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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0987號林憶玟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憶玟之言詞辯論通知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987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應送達被告林憶玟之言詞辯論通知1件,
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7月31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
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3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 發布日期:112-07-19
- 更新日期:112-07-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