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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021號張家豪之庭期通知書暨起訴狀繕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家豪之通知書附起訴狀繕本一份。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02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張家豪之通知書附起訴狀繕本一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8月31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第20法庭(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雅文
- 發布日期:112-07-19
- 更新日期:113-06-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