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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0號被告林欣融、林淑平、林明愛、林可南、林美吟、林祿逹、林允恭、林世中、林秋香、林芬郁、林芬香、林美李之公示送達被告林欣融、林淑平、林明愛、林可南、林美吟、林祿逹、林允恭、林世中、林秋香、林芬郁、林芬香、林美李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裁定正本各 1 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家戊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欣融、林淑平、林明愛、林可南、林美吟、林祿逹、林允恭、林世中、林秋香、林芬郁、林芬香、林美李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裁定正本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0號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被告林欣融、林淑平、林明愛、林可南、林美吟、林祿逹、林允恭、林世中、林秋香、林芬郁、林芬香、林美李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裁定正本各一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12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裁判書內容:112年7月13日民事裁定。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股 別:戊股
書記官 吳揆滿
- 發布日期:112-07-19
- 更新日期:112-07-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